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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工荒”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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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3日,已点击:77160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民工潮的出现曾是经济学家们的意料之中,而现在出乎经济学家们意料之外和大跌眼镜的是,原认为至少50年不会退潮的中国民工潮,仅仅在25年后,就出现了“退潮”现象,引发“民工荒”
一、史料未及,中国民工潮“退潮” 自“民工荒”问题首次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出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政府统计部门也首次针对这一现象的情况及影响进行了大规模的调研工作。根据广东省统计局2004年底抽样调查的结果初步估算显示,广东省民工短缺数量超过100万人。 近期,笔者从对广东省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市的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的走访中了解到,普遍存在招工难的问题。从长江三角洲、浙东南、闽东南地区有关方面获悉,相当一部分企业也存在招工难的问题。 出现“民工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成功实施取得的成效与新旧劳动力的换代更新外,还有许多原因值得探讨和深究。
二、工资及福利待遇成为“民工荒”的瓶颈 “加班时间长,劳动条件恶化,生活环境不理想,工资水平低且长期得不到提升,专业特长得不到发挥等……”这是笔者在走访中听到的最多回答,也是笔者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规划工作中的切实感受。其实,这就是很多企业无法留住老员工和招不到新员工的主要原因之一。去年8月份,全国数十家媒体均发出同样的警示:“企业要善待员工”。 在相关部门的一次调研中显示,珠江三角洲员工的月工资(含加班费)在600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占25%左右,600元至800元的占56%左右,800元至1000元的占12%左右,而1000元以上的仅占到7%左右,而一些企业新入职员工1~3个月试用期内拿到的工资明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大部分企业在招工时声称每天工作8小时,不加班,但实际上珠江三角洲有90%以上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加班。有的企业每天加班都超过3个小时,而且法律规定给予双倍的加班费却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或者,有的企业人为变更计算标准,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 在广东省佛山市一家知名的鞋厂笔者了解到,许多员工在同一条生产线上同一工作岗位多年,工资一直没有提升,岗位也没有任何变动,公司承诺的福利待遇也得不到兑现。最后,员工当然是选择辞工走人。其实像这样的企业并不在少数。 前段时间,笔者从安徽某地区的农村了解到,农民的收入已经接近外出打工的收入,当然这得益于国家对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农民工进城的目的生存是最基本的,渴望自身价值实现这是他们的求职价值取向,当工作岗位不能满足他们的这种追求时,他们宁愿选择暂时不就业或在家务农。 因此,出现大面积的“民工荒”也是必然的。企业可望通过改善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缓解“民工荒”带来的压力。
三、就业引导,值得质疑 劳动就业部门的引导从某种意义来说,是与造成“民工荒”脱不了干系的。 企业用工有明显的用工要求,这就意味着农村农民工进城是否满足这些要求,如果满足不了这些要求,则会形成很多农民工找不到工作,许多企业又招不到人的事情发生。 其实,珠江三角洲外来工总量在供求上是并不矛盾的,但存在的供求差距确实是相当严重的。招男工容易,招女工难;招生手容易,招熟手难;招无技术要求的容易,招有技术要求的难等。珠江三角洲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如果不能够及时补足员工,轻则会面临订单、客户流失,重则会停业、关门。许多企业不得不向政府部门求援,此时政府部门也爱莫能助。因此,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当地经济的发展。 从培训市场上了解到的情况反映,目前多为文职类人员的培训,如,文员、秘书、会计、外语、管理等。农民工许多都不具备高中学历,根本不能选择这些培训,而生产型企业要的也不是这类“人才”。技能类培训因周期长、难度大,且毕业或结业后基本从事蓝领工作,受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因此如果劳动就业部门不主动引导,技能类培训是开展不起来的,就业观念也难以改变。在各种民办学院、学校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的同时,教育部门是否也应该对专业设置与未来的社会需求进行冷静的思考与指导呢? 最近,笔者从广东省东莞市一家颇俱规模的工厂招聘部门获悉,其从河南、陕西、甘肃等地招聘的一批拥有专业技能课程毕业证书和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多数是正规技能培训学校和鉴定部门的“早产”品,原定于3年教学计划的课程,在不到1年时间就“顺利”完成了,因而很难符合该工厂的用工要求。另外,从西部相关省市劳动部门了解到,其地区农村劳动力输出与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河南等省相比滞后好几年,这也是造成劳工补给不足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因此,政府相关劳动就业部门要加大就业培训和引导的力度,从长远考虑,缓解民工短缺的压力。
四、劳动法律拭待完善 劳动法律不够完善,执行不够彻底,没有较好的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也是造成“民工荒”的原因之一。 从珠江三角洲开始,进而影响到全国的“民工荒”,已经成为目前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词,引发了社会各界诸多的思考和检讨,法学界也试图通过对劳动法律的探讨来挖掘引起“民工荒” 的法律因素。 1994年7月5日通过的现行《劳动法》,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城乡结构的因素,其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民工”,因而民工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公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对民工进行了明显的“户籍劳动限制”(笔者注:业界称为“劳动歧视”条款),这是导致劳动力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劳动力资源不能现实最大化的优化配置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对农民工的劳动保障上,现行《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又把农民工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失去了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劳动法》没有与时俱进,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空洞”,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劳动部门和法院仍然对农民工的劳动争议问题依照《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处理。但实际上,由于农民工大部分不懂法律,惧怕劳动仲裁和诉讼,又要承担失去工作且花费各种由仲裁或诉讼引起的诸多费用,因而农民工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大多数会放弃法律维权。 其实,一些法学界人士,因为“民工荒”的出现而积极呼吁尽快修改《劳动法》的考虑是欠妥的。《劳动法》的修改虽然已势在必行,但需要考虑周全、日臻完善。从冷静下来分析和调查了解得知,能够切实遵照《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处理劳动关系的企业并不多,在劳动仲裁及诉讼中相关部门仍然是偏袒企业方。 因而,首先政府行政劳动部门进行督导,企业自觉遵照《劳动法》处理劳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劳动法》在修改时也应该对以上问题予以考虑了。
五、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需要加快,产业结构期待调整 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调整产业结构是解决“民工荒”的有效措施。 农村劳动力富余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剩余劳动力数据库和劳动力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同劳动力需求大的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浙东南、闽东南等劳动就业部门和人力资源市场及相关企业的联系,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在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好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最近,笔者从一些省市的农村获悉,存在大面积的土地弃耕现象,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者多数已年老体衰。农业生产是否会出现后继无人?政府部门对此类问题在政策引导上也不得不引起重视了。 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浙东南、闽东南等劳动力需求量较大的地区,有相当一部分是劳动力需求量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以制鞋、制衣、玩具制造、电子装配、零部件加工行业居多。另外,在局部地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分布又过于集中,因而导致产业结构存在失衡问题。而且,如果缺乏对能源因素的考虑,说不定还会在局部地区引发“能源荒”。 因此,在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同时,政府应通过产业政策,因地制宜,结合劳动力现状等宏观规划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地理分布,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控制“民工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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