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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单位损失,不能扣光工资
2009年2月5日,已点击:23217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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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赵某是北京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司机,双方于2006年7月订立了3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赵某的工作内容是驾驶单位车辆承运货物,月工资2500元。2007年7月,赵某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事故由赵某负全责。在此次事故中,该汽车运输公司经济损失114361元,其中保险公司负担8万元。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因员工个人原因对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的34361元应由赵某赔偿。但考虑到赵某的实际经济情况无力偿还,公司决定自2007年9月起,赵某继续为公司运输货物,应得工资全部用来偿还损失,直至将损失偿清为止。2008 年1月,赵某以用人单位违法扣除其工资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运输公司每月支付部分工资,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

  仲裁结果

  经调查,该运输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赵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给单位造成损失属实,应当按照规定责任赔偿34361元。后经调解,双方协商同意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该企业今后每月向赵某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资,剩余工资用来偿还交通事故损失,并且按照最低工资水平补发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扣除的部分工资。

  专家点评

  焦点一:公司要求赵某用工资偿还损失是克扣工资吗?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劳动者工资?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发工资的具体情况可以包括: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因劳动者请假等。

  本案中,赵某因个人原因给运输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赵某承担责任赔偿,该公司有权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扣除赵某工资。

  对于克扣工资,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这样规定,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克扣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实际上,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十分普遍,在货物运输、营销类行业中尤为明显。在货物运输行业中,运输公司的司机每天驾驶车辆满载货物,其总价值往往很大。为了避免部分不法司机的违法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大部分运输公司都采用了按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取固定金额当作抵押金的做法,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能够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数还给劳动者。在营销行业中,一般用人单位会给营销员安排一定的销售任务,由于销售业绩受到产品的季节性影响,劳动者在销售旺季可能超额完成任务获得奖励,在销售淡季则可能因未完成销售任务被扣减工资,甚至没有工资,根本无法保障基本生活。事实上,这些做法都是存在风险的。

  焦点二:怎样依法扣减劳动者工资?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除了注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扣减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在扣减劳动者工资的方法上做到合法。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一般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本案中该运输公司应当每月扣除赵某 500元工资(2500×20%=500),本案经双方协商,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下,运输公司每月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赵某工资。

  由于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因其他合法情况扣减劳动者工资的,也应当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比如焦点一中所说的营销员,在淡季没有完成任务,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了正常劳动,所以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无论是运输行业、营销行业或是其他行业,用人单位要想根据自身行业经营特点,从根本上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就应当注意这样几点:第一,完善自身具有行业特点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扣发工资的情况、扣发计算办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及具体措施,并使之合法生效;第二,加强员工规章制度的培训和告知,使其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第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对劳动者工资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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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e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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