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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也需“打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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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已点击:23195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眉山人才网/洪雅人才网/彭山人才网/仁寿人才网/青神人才网/丹棱人才网/四川人才网/乐山人才网/眉山劳动力市场“金三银四”是传统的求职旺季。和雇佣方相比,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求职者们,或将遭遇“职场陷阱”和“不平等条约”。尽管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给求职者撑好了保护伞,但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值此“3·15”之际,作为中国网络招聘行业的领导者,中华英才网人才研究中心专家对求职者常见问题进行解读,帮助求职者有效打假,识别职场陷阱。
警惕恶意试用
对于一个刚刚踏入职场大门的新人来说,最先要注意防范的事情就是“恶意试用”。小江是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当初刚毕业时很多公司“一位难求”。一家看似各方面条件都不错的科技公司答应小江试用。约好试用期三个月,但试用期内只付500元“试工工资”,转正后按相应岗位再谈正式工资。小江为把握这一机会,不仅全部答应,而且从上班第一天就努力表现,也多次受到经理的好评。眼看三个月要到了,他却发现一起来试用的几个人陆续被辞退。终于,小江也接到了试用不合格的通知,小江这才发现,自己可能遭遇了恶意试用,掉进了雇主策划好的“试用期”陷阱里。
中华英才网人才研究中心高级顾问高瑞指出,在入职环节中试用期陷阱比较常见,小江的例子具有一定普遍性。自1999年我国高等院校扩招后,应届毕业生在求职时往往感慨求职艰难,为了能够被录用,对企业试用期的“超长”、“低薪”等不合法规定不惜照单全收。有时候,试用期最后竟然成了“白用期”。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都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企业的这种严重剥削劳动者的行为做了限制,应该说,求职者的法制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
高瑞提醒求职者、尤其应届生求职者们注意,《劳动合同法》做了一系列的规定来维护劳动者这方面的权益。
1.并非什么合同都有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这三种情况下的劳动期限,属于正式劳动合同期限;
2.只约好试用期,未谈好劳动合同期限就试用,试用期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需应劳动合同期限有明确约定,不能只约试用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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