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医疗保险作为党和政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件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病有所医”是一个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重大问题,医疗保障工作是一项惠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阳光工程”、“民心工程”、“救命工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同从制度上实现了医疗保险全社会无缝覆盖,形成了一个较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家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所有参保居民缴费实行政府补助“普惠制”,对特殊困难群体参保居民缴费实行政府再补助“特惠制”,给予了人民群众极大的关怀和政策倾斜,切实缓解了人民群众看病难、医疗负担重的问题,实实在在让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一、 参保范围
户籍在东坡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办理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保。城镇居民办理参保时须写携带以下资料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手续:1、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示核定的材料;4、低保对象提供《东坡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5、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提供区残联相关残疾证件原件、复印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证书原件、复印件;6、“三无人员”提供区民政局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7、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长期居住异地1年以上人员)提供《暂住证》原件、复印件;8、家庭成员中已参保人员提供参保手续原件、复印件;9、家庭成员中不属于参保范围人员的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园幼儿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同意组织参保。
三、筹资标准
2008年度筹资标准为:1、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每人100元/年,其中:家庭缴费2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学生或儿童,政府再补助20元;2、成年人(不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每人260元/年,其中:家庭缴费18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再补助80元,家庭只承担100元;3、“三无人员”政府全额补助。
四、医疗保险缴费
缴费时间: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缴纳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008年度缴费期为2008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
缴费方式:一是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园幼儿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凭医疗保险卡、身份证由所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出具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中断缴费处理
未按规定时间缴费,中断在3个月以内的可以进行补缴,补缴后视为连续缴费;中断3个月以上的不能补缴,视为断保,终止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重新参保时,其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六、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12月31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后视为连续缴费的,自补缴费用之月起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就医办理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住院治疗时,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户口薄)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因病情确需转往异地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异地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参保居民,凭本市第一、二级人民医院及市中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手续(院长签字、医务科盖章)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急救和危重病可先转院治疗,3日内补办审批手续(本地由低级向高级医院转院治疗的,可直接转院)。
3、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参保应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在居住地选择1至2家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医疗机构,入院3日内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八、医疗费用结算
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入院时应预缴一定金额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帐,出院时参保居民只结算属于自己负担的部分,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异地转院和异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持医疗卡、身份证(户口薄)、定点医疗机构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和转院审批单或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九、医疗保险待遇
(一)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760元、二级医疗机构56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中心城区未定级医院)360元、社区医疗机构(含乡镇未定级医院)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6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报销限额以下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65%、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城区、乡镇未定级医院)70%。参保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连续缴费每满一年,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
(二)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的门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按住院视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
十、东坡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东坡区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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