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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买卖生源拟罚十万
2008年1月17日,已点击:23192次  来源:重庆晚报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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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草案)》解读

  买卖生源最高罚10万

  针对职业学校招生、收费、发证等行为,《职教(草案)》列出“禁令”,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

  二、买卖生源;

  三、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四、出卖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职教(草案)》对违规行为拟定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如买卖生源的,除责令改正外,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将交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普高中职可相互转学

  《职教(草案)》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可实行学籍、学分互认;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可按相关规定相互转学。

  也就是说,如果某职校的学生读到高二时想考大学,可提出申请要求转学。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普通高中的文化课程明显多于中职学校,因此职校学生获准转学后,究竟上高二还是高一,将视其学习成绩而定。

  中职学校可实行学分制

  《职教(草案)》对职校学生的学习方式作了调整。该草案规定,职业学校可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延后完成学业。职业教育应推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委托培养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应予以必要指导,并付给合理报酬。

  这一规定意味着,职校在校生中途可离校打工,但前提是与学校办理好相关手续,其原有学分可予保留;该生回校后可继续学习,学分修满后即可毕业,不受学习年数限制。

  劳教人员可读职校

  《职教(草案)》还针对劳动教养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职业教育问题作出了规定。

  该草案规定,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可申请在劳教所或监狱里接受职业教育,亦可参加学历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经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相关证书。

  《职教(草案)》特别强调,职校毕业生享受平等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年龄、残疾等原因歧视求职者,不得拒绝录用符合聘用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职教(草案)》背景

  买卖生源成公开的秘密

  “招生费”、“生源费”、“介绍费”、“好处费”……每到招生季节,许多中职学校便以各种好处费为诱饵买卖生源,这已是公开的秘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职教师说,买卖生源的方式大致有三种:

  一是学生充当“中介”,每介绍一名新生将领取500元左右的“介绍费”;

  二是中职校与初中学校的校长、老师联系,承诺每介绍1名生源支付1200元—1500元不等的“生源组织费”、“招生费”,较恶劣的情况是,有的教师私自带学生到招生职校参观,要求学生缴报名费,及预缴几百元或上千元的学费;三是由招生中介公司代理一个区县的中职招生业务,将学生带到中职学校报名缴费后,学校支付其高额回扣。

  买卖生源带来的恶果是,职校不得不以降低教学成本,来弥补招生中的经济损失。由此,有的学生刚学完1年甚至半年课程,就被学校派出去实习;到参加工作时,有的学生因为技术不合格又被企业退回。“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那名中职教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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