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帐号 密码
免费求职登记 | 企业招聘注册 | 招聘会 区县招聘: 仁寿 | 彭山 | 洪雅 | 丹棱 | 青神
眉山市人力资源网——四川省眉山市最大的网上人才市场,四川省首家3R级人才市场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会员单位 3067
总 招 聘 33845
有效招聘 147

总人才库 192254
本月新增 96
本周新增 24
首 页
个人求职
招 聘 会
人才搜索
人事代理
高校频道
招考信息
自主创业
见习基地
就业指导

四川德康通内斯食品有限公司招聘信息

  招聘会信息:
<<<点击报名参会 点击查看招聘会详细信息|展位预订情况 | 参会地点 | 入场须知
     
  企业报名参会>> | 展位分布 | 报名情况 | 参会地点 | 入场须知  
 
 当前位置:信息>>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2008年1月17日,已点击:23204次  来源:网大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案情:

  滕振远1979年参加工作,1989年调入徐州某工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工程公司)工作,1995年6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1999年3月,该公司的海外部等部门从工程公司分出,独立成立了徐州四达国际工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滕振远被安排至四达公司工作。2001年11月20日,原工程公司以"该同志在职期间因违犯劳动法有关规定"为由作出了《关于对滕振远除名的决定》,后又于同年12月27日将除名决定改为《关于解除滕振远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持该决定前往徐州劳动服务公司、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等处为其交纳了2001年11月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为其办理了徐州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就业登记证等手续。

  滕振远对此决定不服,遂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审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原告单方面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违法,被告要求该单位补发工资、补缴养老保险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遂裁决原告补发被告工资、生活补助费、支付给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原工程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驳回被告腾振远的各项请求并判令其负担仲裁费和诉讼费。

  审判:

  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单方面解除了腾振远的劳动合同,且已为被告办理了有关失业手续,现被告亦不要求恢复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补发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各项费用。原告的诉请无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一、维持该工程公司《关于解除腾振远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二、原告补发被告2001年6月工资计人民币800元并加发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00元;三、原告补发被告2001年7月至2001年12月的生活补助费819元;四、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940元,并加发应付经济补偿金25%的赔偿费用4485元;五、原告为被告补缴2001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计172元;六、原告赔偿被告其他损失52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25036元。

  该工程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四达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因而上诉人不欠其工资,也无义务为其交纳养老金更不负有给付经济补偿等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决定错误,原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的各项费用没有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03年11月26日判决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腾振远与四达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的事实不能成立。因为双方在1995年6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至1999年3月腾振远调到四达公司工作后双方也未解除该合同,且上诉人还为被上诉人交纳基本养老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该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拖欠,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还应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给予一定的赔偿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者标准工资发给相应的生活补助费。据此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但案件审理中只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而无须对仲裁是否正确予以确认,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对上诉人认为徐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是错误的主张不予审理,而只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本类相关信息
· 受到治安处罚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么 2007年9月4日
· 承包人用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2007年9月4日
· 索爱行政总监辞职 被判返还22万MBA学费 2007年9月4日
· 员工严重违纪 公司除名合法  2007年9月4日
· 该起侵害名誉权案法院应否受理 2007年9月4日
· 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2007年9月4日
· 出工伤被炒鱿鱼 上法院讨回公道 2007年9月4日
· 违纪女工状告单位胜诉 2007年9月4日
· 女工怀孕 解聘无效 2007年9月4日
· 业余打份工 失了信用丢了饭碗 2007年9月4日
 
最新公告 招考 资讯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招聘人才的公告  (11-5)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眉山市第一托育园拟聘工作人员  (10-22)
眉山市企业岗位需求信息  (10-19)
眉山市民办高校岗位需求信息  (10-19)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4年秋季人才招聘”拟录用人选 (第二批)的公示  (10-10)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4年秋季人才招聘”拟录用人选 (第一批)的公示  (9-20)
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卫生院关于招聘临聘人员的公告  (9-4)
关于公开招聘眉山市第一托育园工作人员体检事项的公告  (8-26)
眉山市东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招聘临聘人员的公告  (8-22)
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编外人员拟聘人员信息公示  (8-20)
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编外人员招聘信息公示  (8-16)
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招聘临聘人员的公告  (8-9)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4年秋季人才招聘的公告  (8-9)
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招聘编外人员的公告  (8-5)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公告  (7-17)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眉山市第一托育园拟聘保育老师的公示  (7-8)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妇女儿童医院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公开招聘眉山市第一托育园工作人员体检事项的公告  (7-1)
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卫生院关于编外人员拟聘人员信息公示  (7-1)
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编外人员招聘信息公示  (6-19)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公告  (6-19)
热点专题调查
1、眉山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效果调查... 参与
2、就业意向调查(仅限求职者填写) 参与
3、企业人才需求情况调查(仅限企业... 参与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调查问卷 参与
5、“2021年就业问题”调查问卷 参与


图片新闻
2014年春季招聘会活动现场
2014年2月14日首场招聘会活动现场
求职技巧
 劳动保障部:明确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

 浅谈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中的薪酬明码...

 论企业经营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带薪休假才是工薪阶层的“黄金周”

 编内编外收入差10倍 同工同酬有多远

 转正后就一定要涨工资?

 麦当劳肯德基的道理:狼吃人 狗吃屎

 遭解聘心生怨恨 打伤人赔偿四千

 一个学中文的女生的求职经验

 弹性工作制引争议 海淀劳保局终审败诉

 
市场简介 | 各部职能 | 市场动态 | 收费标准 | 法律声明 | 隐私声明 | 合作单位 | 资质荣誉 | 媒体报道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标志释意 | 广告服务 | 站内地图
Copyright [2008-2020] by [眉山市眉州人才市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5015773号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47号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红星东路二段91号三楼(玫瑰园八区对面)
联系电话:028-38221772[交流部] 38236360[综合部] 38235345[代理部] 传真:028-38236360
邮编:620010 Email:msdprc@qq.com 网址:WWW.RC139.COM WWW.MSDP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