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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爱行政总监辞职 被判返还22万MBA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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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爱行政总监辞职 被判返还22万MBA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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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点击:47513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在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公司上海分公司任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总监的徐小姐辞职以后,要求公司给付2004年年度奖金22.6万余元,但公司却要求她返还公司为她支付的就读MBA课程学费25.8万元,双方僵持不下诉讼到法院。11月17日上午,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索尼爱立信公司支付徐小姐2004年年度奖金22.6万余元(税前);徐小姐返还索尼爱立信公司学费22.1万余元。
2002年11月8日,徐小姐与索尼爱立信上海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聘徐小姐任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总监,合同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徐小姐在本合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即行终止。徐小姐在索尼爱立信上海分公司处每月工资为人民币4.5万元。2004年2月16日,索尼爱立信公司支付徐小姐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MBA学费25.8万元。同年12月31日,徐小姐向公司申请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许小姐认为索尼爱立信公司还应支付自己2004年年度奖金22.6万余元(税前)。
2005年3月28日,索尼爱立信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徐小姐归还MBA学费25.8万元并要求以徐小姐的2004年税后奖金冲抵。徐小姐不同意,提出反诉,要求索尼爱立信公司必须支付2004年的全额奖金及25%的补偿金。然而,双方都对仲裁的裁决表示不满意。
2005年6月10日,徐小姐起诉到法院,认为与索尼爱立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所达成,故要求判令索尼爱立信公司支付2004年年度奖金22.6万余元及25%的补偿金56517元。
索尼爱立信公司则辩称,公司为徐小姐支付了MBA课程学费25.8万元,根据公司的章程,徐小姐在结业后应为公司服务2年,结业前辞职的,应退还公司为她培训支出的全部费用。徐小姐在培训未满1年时即向公司提出辞职,应归还公司支付的培训费25.8万元。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是希望劳动者能通过特殊培训,提高职业素质为本单位服务。享受了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劳动者,倘若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在合同期内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式: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徐小姐与索尼爱立信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有起始日期而无终止日期,那么只有当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才能终止解除。徐小姐与索尼爱立信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徐小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自2002年6月徐小姐与索尼爱立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起,至她自然达到法定退休时等分索尼爱立信公司的出资金额。但索尼爱立信的培训政策生效日为2004年7月12日,该政策不能溯及既往。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对徐小姐主张2004年年度奖金的25%补偿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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