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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眼睛被炸伤有理缘何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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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点击:24393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河南省西峡县一农民在一次修路放炮中不慎被炸成伤残七级,花去医疗费上万元。当他到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时,却输了官司,承担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两千余元。他为何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看了此文您就会明白其中的道理。
崩山炸伤眼花费上万元
年近60岁的王山法,是河南省西峡县二郎坪乡农民。1999年5月,西峡县公路段修建西峡至淅川两县之间4公里界桩处一座涵洞桥,正是农闲季节,农民赵勇找到县公路段要求承包此涵洞桥的工程。赵左缠右磨,公路段答应了赵的要求,把这座工程包给了赵勇。而赵勇承包后又因家庭有其他急事,眼看着承包工程要砸锅。就在赵心急火燎拿不定主意的情况下,王山法找到赵勇说:“你家有事,我看你那活就转给我一部分,省得我在家闲得着急。”赵想反正自己承包的工程大,就答应了。两人约定,王只负责凿眼(打炮眼),不负责放炮,因为王已年近六十,手脚不利索,一旦点燃了炮眼,跑得慢炸伤了人可不得了。
5月17日,王老汉把炮眼凿好后就回家了,等第二天赵勇来山上点炮炸石。18日上午,赵勇来到工地,看到炮眼已凿好,准备放炮。这时,王山法哼着小曲,也来到了工地上,说:“你还是先轰后放炮,这样效果最好。”但赵也是老炮手,不把王说的话放在心上,还是按自己的老办法干。王还是一个劲的劝赵让先轰,并帮助赵将炸药装好,后又剪了约60公分长的导火线。正要点炮时,对面路上过来两个农村妇女,这时王就大喊:“你们两个快跑开,这里正在放炮炸山危险!”这两个妇女一听说要放炮炸山,吓得甩开脚离开了这是非之地。看着两个妇女跑远了,王不听赵的劝告,一意孤行,点燃了导火线,只听“轰”的一声巨响,乱石横飞,在爆炸的瞬间,王老汉也“啊”的一声倒在地上。“大哥,大哥……”看着不省人事,浑身血肉模糊的王老汉,赵勇连连大声叫喊。在这紧急关头,赵勇拦了一辆农用车,赶忙把王老汉送到县城医院抢救……
责任互相推无奈上公堂
王老汉住院治疗28天,经法院法医鉴定:王右眼损伤构成重伤,右眼损伤后构成伤残七级。王老汉在住院花去上万元医疗费,再无钱继续治疗的情况下,有人给他出了“妙计”:“你咋不去向承包人赵勇要点医疗赔偿费,那公路是县里公路段让修的,你咋不去告公路段一并赔偿,国家有的是钱,你花这万把块医疗费算个啥……”在“明白人”的指点下,王老汉才算脑子开了“窍”,可当王老汉去找承包人要医疗费时,赵勇却瞪着大眼告诉他:“我只让你凿炮眼,并没有让你放炮,我们事前有约定,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你自己放炮炸伤了眼睛,咋能怪我呢?你要是要钱还是去找县公路段,人家国家有钱,我们都是为他们修路,你去要准能给好多钱……”赵勇也一推六二五。王老汉听后不住地点头。随后,王老汉就跑到县城,找到公路段领导,他拿着一大把住院的票据让人家看,哭诉着说家里太穷,看在家庭和老汉的面上,要求给补偿点经济损失,王老汉虽然说得口干舌燥,一副可怜巴巴的样子。但公路段压根儿不听他的诉说,公路段告诉他:“我们单位与你不存在雇佣关系,工程承包是赵勇,赵勇未经我单位同意,你们双方协商好从他手里承包了凿炮眼的活儿,你自己出了事故,这能怨谁?再说,事情已过去这么长时间了,出事后咋不早点来找哩?法律上说,这种事过了一年就不能再打官司了。你就是说的能把水点着灯也不中,我单位不能承担你的赔偿责任,你还是早点回家吧……”
王老汉看双方都在互相推责任,自己已花费的一万元医疗费没有着落,人家都不给掏,难道就这样自认“倒霉”吗?越想越气,越气越咽不下这口气。他真的请了一位大律师。律师给他写了诉状。2001年5月14日,王老汉在律师的带领下,将赵勇及县公路管理段一并推上了被告席。
起诉被驳回判决不赔偿
法院收到王老汉的诉状后,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后法院认为:原告所受的伤经医院诊断出院时右眼视力仅为0.1,又经法医鉴定伤后右眼视物不见,实属伤害明显。原告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在诉讼时效期间一年内(即1999年5月18日至2000年5月18日)提起诉讼,而原告在一年之后即2001年5月14日才向法院起诉,显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时间,已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37条的规定,于2001年7月11日做出了如下判决:
1、驳回原告王山法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803元由原告自己负担。
当王山法双手接到盖着鲜红大印的法院判决书时却傻眼了,谁都说自己有理,有理的官司为何就打输了呢?自己住院花去的一万多元医疗费不但没有得到分文赔偿,又赔进去了八百多元的诉讼费和一千余元的律师费,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能怨谁呢?
独角兽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同时,第137条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实际生活中,公民或法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请求赔偿有时间的限制,这在法律上称为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适用于普遍的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情况。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为一年。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当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要求法院保护的胜诉权就丧失了。
本案中,王老汉就是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输了官司。但愿人们能够从王老汉打输的这场官司中吸取教训,切莫步入他后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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