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帐号 密码
免费求职登记 | 企业招聘注册 | 招聘会 区县招聘: 仁寿 | 彭山 | 洪雅 | 丹棱 | 青神
眉山市人力资源网——四川省眉山市最大的网上人才市场,四川省首家3R级人才市场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会员单位 3067
总 招 聘 33845
有效招聘 147

总人才库 192254
本月新增 96
本周新增 24
首 页
个人求职
招 聘 会
人才搜索
人事代理
高校频道
招考信息
自主创业
见习基地
就业指导

四川德康通内斯食品有限公司招聘信息

  招聘会信息:
<<<点击报名参会 点击查看招聘会详细信息|展位预订情况 | 参会地点 | 入场须知
     
  企业报名参会>> | 展位分布 | 报名情况 | 参会地点 | 入场须知  
 
 当前位置:信息>>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
2008年1月16日,已点击:23193次  来源:网大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眉山人才网/洪雅人才网/彭山人才网/仁寿人才网/青神人才网/丹棱人才网/四川人才网/乐山人才网/眉山劳动力市场

1990年9月3日,劳动部

  为加强对全国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技工学校招生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技工学校招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望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我部培训司反映。

  附:技工学校招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技工学校要求的优秀新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人,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技工学校招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行定向培训,做到培训与就业相衔接。

  第四条 技工学校招生,应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录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劳动部主管全国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技工学校招生政策;

  (二)编制全国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和分地区、分部门的技工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和下达为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三资”企业培训技术工人的指导性计划;

  (三)审核、下达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所属技工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

  (四)组织全国技工学校招生考试的统一命题;

  (五)指导检查各地招生工作,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负责管理本地区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劳动部有关技工学校的招生政策,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二)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三)检查、监督本地区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并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建立的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招生中报名、政审、体检和考试、评卷、录取等项工作。

  第八条 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并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应根据生产建设对技术工人的实际需求,在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出本地区、本部门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并报劳动部审核平衡,纳入国家劳动工资和技工学校招生计划。

  第十条 安排技工学校招生指标,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主要考虑技术复杂、生产急需的工种(专业)。对生产建设不需要或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工种(专业)和未按国家规定批准的技工学校,不得安排招生。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可以跨省招生,其招生来源计划须报劳动部审核后下达,具体招生办法依据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注意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做好招生计划的衔接工作,务必于当年4月30日前将本部门需要招生的学校名称、地址及招生要求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不得突破。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三条 具有城镇户口,符合下列条件的青年,均可报名: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初中、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健康,符合工种(专业)要求;

  (四)未婚,初中毕业生不得超过18周岁、高中毕业生不得超过20周岁。

  报考特殊工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国营农林科研单位、院校、场圃中,原吃商品粮改吃自产粮的正式职工子女(限户口在上述单位),符合第十三条的四项规定,可以报名。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生;

  (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毕业生;

  (三)在职职工;

  (四)上一年被技工学校录取而不报到者;

  (五)触犯刑律者。

  第十六条 报名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

  第五章 政审和体检

  第十七条 对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的审核,按《技工学校录取新生政治思想考察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体格检查应在各级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

  第六章 命题和考试

  第二十条 劳动部根据技工学校培养目标对文化知识的要求,参照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组织全国技工学校招生考试的统一命题,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中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应分别组织考试。高中毕业生不得参加初中组考试。

  第二十二条 全国技工学校招生考试的科目和时间由劳动部统一确定。

  第七章 录取

  第二十三条 各地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考试成绩,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结合考生志愿,提出录取名单,由当地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批,并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办的技工学校(限学校经费来源为营业外支出的)可招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归国华侨、港澳台胞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受过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适当加分录取。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地区的技工学校应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考生,并可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八条 凡适合女青年从事的工种(专业),应尽量多招收女生。

  第二十九条 招收残疾青年,按《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高空、高温、野外、井下等作业条件艰苦、招生困难的工种(专业),经当地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意,可根据考生志愿,由学校自行组织招生。

  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建设特殊需要,城市生源又不足的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招收农业户口的青年,但招生人数须从严控制,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户口、粮油关系的迁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技工学校招生经费,应参照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经费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

  第三十四条 考生应交报名费和考务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商定。

  第九章 纪律

  第三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办公室或技工学校视不同情况可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一)谎报年龄、学历、民族或以其它手段骗取报考资格的;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三)在政审和体检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一)涂改考生志愿、试卷、试卷分数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计划组织的技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本类相关信息
· 解读:新用工主体和形式的劳动合同将有法可依 2007年9月4日
· 劳动合同法解析:炒老板鱿鱼不再担心付违约金 2007年9月4日
· 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扣 2007年9月4日
· 乙肝携带者仰仗法律找工作 2007年9月4日
· 国家约束就业歧视行为的相关法律 2007年9月4日
· 外企工会主席维权被炒状告公司胜诉 2007年9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7年9月4日
·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007年9月4日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 2007年9月4日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2007年9月4日
 
最新公告 招考 资讯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招聘人才的公告  (11-5)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眉山市第一托育园拟聘工作人员  (10-22)
眉山市企业岗位需求信息  (10-19)
眉山市民办高校岗位需求信息  (10-19)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4年秋季人才招聘”拟录用人选 (第二批)的公示  (10-10)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4年秋季人才招聘”拟录用人选 (第一批)的公示  (9-20)
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卫生院关于招聘临聘人员的公告  (9-4)
关于公开招聘眉山市第一托育园工作人员体检事项的公告  (8-26)
眉山市东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招聘临聘人员的公告  (8-22)
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编外人员拟聘人员信息公示  (8-20)
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编外人员招聘信息公示  (8-16)
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招聘临聘人员的公告  (8-9)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4年秋季人才招聘的公告  (8-9)
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招聘编外人员的公告  (8-5)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公告  (7-17)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眉山市第一托育园拟聘保育老师的公示  (7-8)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妇女儿童医院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公开招聘眉山市第一托育园工作人员体检事项的公告  (7-1)
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卫生院关于编外人员拟聘人员信息公示  (7-1)
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编外人员招聘信息公示  (6-19)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公告  (6-19)
热点专题调查
1、眉山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效果调查... 参与
2、就业意向调查(仅限求职者填写) 参与
3、企业人才需求情况调查(仅限企业... 参与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调查问卷 参与
5、“2021年就业问题”调查问卷 参与


图片新闻
2014年春季招聘会活动现场
2014年2月14日首场招聘会活动现场
求职技巧
 没"底气"的带薪休假:年假 你敢休吗?

 上海违纪公交司机被开除案终审宣判

 “大头女孩相貌歧视案”以和解告终

 2007年应届毕业生签约须知

 同工同酬遭遇劳务派遣

 试用期长短有说法

 降薪是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吗?

 转正后就一定要涨工资?

 试用期越长对企业越有利吗?

 劳动保障部:明确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

 
市场简介 | 各部职能 | 市场动态 | 收费标准 | 法律声明 | 隐私声明 | 合作单位 | 资质荣誉 | 媒体报道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标志释意 | 广告服务 | 站内地图
Copyright [2008-2020] by [眉山市眉州人才市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5015773号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47号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红星东路二段91号三楼(玫瑰园八区对面)
联系电话:028-38221772[交流部] 38236360[综合部] 38235345[代理部] 传真:028-38236360
邮编:620010 Email:msdprc@qq.com 网址:WWW.RC139.COM WWW.MSDP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