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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明年元旦生效 遭就业歧视可仲裁
2008年1月16日,已点击:23636次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求职过程中被拒绝只有忍气吞声吗?从明年1月1日起,如果遇到此类就业歧视,你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召开视频会议,对《就业促进法》颁布的意义、内容、要求进行了阐述,并部署了做好该部法律宣传、贯彻的实施方案。今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享同等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职业中介收押金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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