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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闭幕 <劳动合同法>表决通过
2008年1月16日,已点击:23636次  来源:CCTV.com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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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今天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该法案从2008年1月1号起开始施行。另外,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停征或减征储蓄利息税;同时,会议决定免去高强的卫生部部长职务,任命陈竺为卫生部部长。下面来看记者从现场发回的报道。

    去年的3月到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共收到近20万份意见。这些意见,以劳动合同的双方权益为各自的出发点,自然地形成了所谓的“劳方派”与“资方派”。今天最终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仍然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信春鹰: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作为社会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个问题。至于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我个人认为是不会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它的效益一定是和它的守法成正比。

    不少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认为,劳动合同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这次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李援:我们征求意见的时候,听取了将近20万条意见,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的意见表示,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订立,使他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最终的保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清楚。而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此外,由于黑砖窑事件的暴露,《劳动合同法》还增加了一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援:有关山西黑砖窑的案件,最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个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的程度都在于不作为,在于玩忽职守,在于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所以在常委会审议的时候,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委员发表了自己强烈的意见,要求本法对这方面的内容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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