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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蔚民:用百倍努力促进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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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9日,已点击:34819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扩大就业,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目标,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提出了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就业促进法》规定,做好就业工作的新要求。国务院5号文件的制订出台,对于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把就业工作推向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持续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始终坚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把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2002年至2007年间,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逐步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劳动就业法制建设逐步成熟。全国城镇累计新增就业5188万人,平均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000多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0万人。基本解决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初步完成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在劳动力总量增加较多、就业压力很大的情况下,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
二、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就业工作任务极为艰巨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就业总量大,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长期存在,是我们的基本国情。与此同时,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劳动者技能水平低和技能结构不合理,困难群体、困难行业、困难地区就业难的问题十分突出。此外,城乡二元结构经济长期存在,大量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
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仍未改变。尽管历史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新增劳动力就业,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和外出就业农民数量持续增加。二是影响就业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经济增长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推动力。如果经济增长速度趋缓,将对就业岗位的增加产生不小影响。同时,出口下降、能源和石油价格上涨、贸易摩擦、人民币升值等因素,也都将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劳动者技能素质与用工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普遍,部分群体就业难与部分企业劳动力短缺同时并存。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涉及的职工安置任务仍相当繁重。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困难群体,特别是资源枯竭型城市和库区移民的再就业问题还有待解决。四是再就业成果还不够巩固。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还不稳定;部分已并轨人员的再就业、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保关系接续仍需妥善解决。
三、采取有力措施,用百倍的努力,促进劳动者就业
妥善解决13亿人口大国的就业问题,既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我们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贯彻《通知》精神。相比过去的就业扶持政策,国务院5号文件将工作重点从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拓展到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在政策对象范围、内容和执行期限等方面,强调了政策的普惠性和长效性。要在深入落实原有政策的同时,做好政策与《就业促进法》的衔接,全面强化以下六项工作。
一是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同时,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是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经济增长是拉动就业的火车头。但只有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要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要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
三是优化创业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创业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它不仅能解决劳动者的自身就业,还能带来就业的倍增效应。要落实完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四是实施就业援助,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难题。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将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援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五是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搭建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要加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六是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高就业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将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的必由之路。要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做好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我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通过百倍的努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定能够打开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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