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驾驶员张某售票时竟然只收钱不给票,借此方法侵吞营业款,被公司发现解雇后,不服处理决定的他又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今年42岁的张某原是浦南公交公司的驾驶员。2003年2月11日下午,张某驾车行驶到塔港村时,公司的质检人员上车检查,当场查获张某有收钱不给票的行为,乘客金某也同时在乘客陈述纪录单上签了名,证明张某不给票的违章行为。3月31日,就当时详细的情况,金某又再一次向公交公司的调查人员作了陈述。
张某所在公交公司近年来规模不断扩大,但却年年亏损,除去行业竞争激烈等原因,公司也曾怀疑在该公司线路上从事承包经营的司售人员,利用公交营运时难以监督的特殊条件侵吞营业款。为此,该公司特意加大了检查力度,发现了张某的违纪行为。在依法通知工会后,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个结果让张某难以接受,她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收钱不给票”的行为,公司与自己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在仲裁未获支持后,她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公交公司的查证情况以及乘客金某的陈述,足可确信张某存在收钱不给票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无论是根据公交公司的规章制度还是根据社会公共道德或人们的认知程度,这种违纪行为均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据悉,该公交公司承包线路上的营运收入大幅回升,创下了几年来的最高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