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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管理要求、监督检查、考核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就业见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本人意愿,组织其到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2.2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进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3 见习基地认定
3.1 原则
自愿申请、审核评估、公开公正、择优选择。
3.2 条件
有一定资质、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进行申报:
——紧贴地方产业发展实际,以支柱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产业等为主;
——规模以上企业或事业单位,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社会信誉良好;
——每年可提供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含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率不低于30%;
——具有较强的指导师资力量,有系统完善的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
——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按政策提供生活补助。
3.3 流程
3.3.1 申请
3.3.1.1 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并符合3.2要求的单位,可向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3.1.2 提交资料包括: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参见附录A);
——《见习基地需求情况表》(参见附录B);
——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单位简介;
——单位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3.3.2 审核
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估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3.3.3 认定
3.3.3.1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拟认定的见习基地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3.3.3.2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与见习基地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参见附录C)并授牌。
3.3.4 退出
3.3.4.1 见习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3.3.4.2 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当地市(州)或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见习岗位需求,或拒绝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的,视为自动放弃见习基地资格。
3.3.4.3 有效期内,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自动退出见习基地名单。
3.3.4.4 有效期满,三年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挂牌。
4 见习基地管理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见习基地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见习管理办法,内容包括见习时间、责权范围、违约办法以及对见习生的管理、培训、考评等,并予以公开、执行。
4.1.2 见习基地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见习工作。
4.1.3 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台账,内容包括见习生的信息资料、补贴发放记录及考勤记录等。
4.1.4 见习生在见习期间由于疾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见习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与见习生终止见习协议,并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解除情况报当地市(州)或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4.1.5 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根据见习生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评,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书》(参见附录D)及见习证明材料。
4.2 见习岗位
4.2.1 权责分明,工作预计完成时间不超过4.4.2的规定。
4.2.2 分配应尽可能与见习生专业对口。
4.2.3 应制定详细的见习计划表,各岗位、各见习阶段应有具体的要求。
4.2.4 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改变情况,对岗位进行科学可行的调整。
4.3 见习招聘
4.3.1 见习基地可提前将需求计划、岗位要求等信息上报当地市(州)或县(市、区)公共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委托招聘见习生,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定期报送岗位需求。
4.3.2 见习基地可自主招聘见习生,并将招聘情况和相应材料上报当地市(州)或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4.3.3 见习基地与见习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书,明确见习岗位、补贴标准及见习起止时间等。
4.3.4 见习基地应将吸纳见习生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4.4 见习时间
4.4.1 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每名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见习。
4.4.2 见习基地安排见习生每周工作时间不可超过40小时。
4.5 见习指导
4.5.1 见习基地应组织见习生进行思想道德及安全纪律教育。
4.5.2 见习基地应对见习生进行岗前业务培训。
4.5.3 见习基地应为见习生配备带教师傅进行指导。
4.5.4 各岗位见习进度应依照见习计划进行。
4.6 见习待遇
4.6.1 见习生的见习生活补助由见习基地按月支付,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6.2 见习基地按季度向当地市(州)或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见习生活补贴。
4.6.3 见习基地应及时配合当地市(州)或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完成见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事宜。
4.6.4 见习生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及其他合理的休息时间。
4.6.5 见习基地若有招聘计划,同等条件下,基地可优先录用见习生。
4.6.6 见习生在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被见习基地正式录用的,见习基地应与见习生及时建立劳动关系,见习时间应计入工龄。
4.7 见习基地工作总结
4.7.1 见习基地应将见习生实现就业情况及时上报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4.7.2 见习基地应每半年对见习工作做总结,于每年6月和12月下旬将工作总结报当地市(州)或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5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求
5.1 申请对象
1、 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16-24周岁的失业青年
5.2 申请流程
5.2.1 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或常住地的市(州)或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见习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参见附录E);
——毕业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5.2.2 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
5.3 签订协议
高校毕业生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或直接与见习基地联系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参见附录F),并在当天由见习基地报当地市(州)或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后生效。
6 监督检查
6.1 对见习基地的监督检查
6.1.1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见习协议签订、见习制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2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见习补贴的申请、管理及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3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见习基地的见习台账及其他见习工作材料进行检查。
6.2 对见习生的管理监督
6.2.1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对见习生在遵守见习基地的相关规章制度、完成见习工作及道德行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6.2.2 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不完成工作对见习基地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以及有其他恶劣行为,且教育无效的见习生,见习基地可提前终止见习协议。
7 考核
7.1 考核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7.2 考核时间
每年12月。
7.3 考核人员
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核小组。
7.4 考核办法
根据政策落实、见习运行、流程管理、见习效果情况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参见附录G)中的反馈好评率,根据表H.1给出的评分细则对见习基地作出评定,确定考核分数。
7.5 考核结果
7.5.1 考核分数达80分及以上的见习基地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应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7.5.2 在考核分数达90分及以上的见习基地中,可推荐升级为:市级或省级见习基地。
见习基地申请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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