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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调动妻子须离岗 劳动权利岂容践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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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调动妻子须离岗 劳动权利岂容践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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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7日,已点击:23176次 来源:网大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眉山人才网/洪雅人才网/彭山人才网/仁寿人才网/青神人才网/丹棱人才网/四川人才网/乐山人才网/眉山劳动力市场云南昆明市一起劳动争议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漫长的诉讼,多次对簿“公堂”,因为丈夫调离而被企业宣布同时下岗的女工张忠惠终于走上了属于自己的工作岗位。
2001年8月,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制定了一项“家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补充条款》,明文规定:“公司对夫妻一方要求调离的员工,要弄清情况,原则上动员双方同时调离,要求本人填写自愿调离申请书,经公司讨论批准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张忠惠与丈夫同是这家公司的职工。1999年11月,她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2年初,丈夫找到一家更好的单位,申请调动工作,但公司有关负责人却在调动申请上批示:“按公司规定夫妻双方需同时调出。”
显然,如果自己不主动离岗,丈夫的调动也会“泡汤”。为了使丈夫能顺利地另谋高就,张忠惠被逼无奈,只好违心地写下了一份“情况说明”,表示服从公司决定,承诺三个月内如若找不到新的接收单位,自己愿意“按公司研究决定,自愿解除与新立公司的劳动合同”。
但就在刚刚写下这份“保证书”不久,她与丈夫的关系恶化。同年3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女儿也判归张忠惠抚养。既没了丈夫,又丢了工作,母女俩突然失去了生活来源。张忠惠随即向公司递交申请要求恢复工作,不久,她接到了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决定上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支付金为零元。”
2002年6月,张忠惠以自己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公司决定,但仲裁委维持了公司对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张忠惠不服此仲裁决定,于是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就在走投无路之际,张忠惠的遭遇被云南省、昆明市两级工会组织知悉,省总工会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支持张忠惠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昆明市总工会委派法律保障部部长、律师杭娜出庭为张忠惠提供法律援助。
2003年7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这起劳动争议应该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新立公司并不能举证证实其作出的解除张忠惠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应张忠惠积极主动的要求或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的,也不能举证证实该决定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该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确有错误”。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决定,双方继续履行199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撤销西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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