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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违约金辞旧迎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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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已点击:23183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眉山人才网/洪雅人才网/彭山人才网/仁寿人才网/青神人才网/丹棱人才网/四川人才网/乐山人才网/眉山劳动力市场 专家解惑
“专家解惑”专栏旨在更好地满足广大人力资源工作者妥善、合理处理劳动关系的需求。欢迎您将自己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劳动法律问题或劳动争议案件发送至hrmanager@vip.chinahr.com。我们将选取典型案例,邀请专家为您答疑解惑。
培训违约金辞旧迎新
读者来信
《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法律专家:
您好!我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一名研发人员,去年1月单位出资让我参加了半年的某程序应用培训,并与我签订了培训协议,其中约定的违约金高出了培训费用1倍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专项培训费用”不符。现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了,请问这个协议现在是否继续生效?如果我现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我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能够按照新法规定,只按照最多不高于实际培训费用的额度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董萍 )
专家解惑
董萍,你好!阅读你的来信后,我们认为,你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重新修订培训协议有关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如现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最多不高于实际培训费用的额度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原因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由于你与用人单位在2007年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约定了超过培训费用100%的违约金,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用人单位与你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修订培训协议中关于违约金支付的约定。新法施行后,你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办法执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由于你与用人单位在2007年参加专项培训前签订了培训协议,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了专项培训费用的违约金额,该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其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是无效的。
转载文章,请注明出处:“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HR经理人版)”。否则视为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Me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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