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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班工资告倒外国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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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点击:23826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得知手中持有的加班调休单未被公司所认可,第一澳园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10多名员工欲找总经理交涉,但遭到保安阻拦。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该公司员工姜某、王某和张某分别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3名员工姜某、王某和张某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替代提前通知期补偿金约2.7万余元。
2005年3月、4月间,姜某、王某和张某应聘进入澳园酒店在工程部从事司炉工、维修工和电气工工种,与公司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06年的3月初、4月初。2005年10月28日下午,包括姜某、王某和张某在内的十几名员工,因加班调休单事宜与公司产生分歧,要找总经理交涉,但遭到保安的阻拦,双方发生了磨擦,部分员工和保安受伤。随后,这些员工前往酒店大堂,举着“劳资纠纷要求与总经理对话”的中英文牌子,要找公司负责人对话。为不影响酒店正常营业,公司向警署报了警,在警察的干预下,员工代表与公司负责人暂时进行了沟通,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5年10月底和11月上、中旬,该公司向姜某、王某和张某发出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收到书面决定的3名员工,提出需补偿加班工资及公休工资等劳动仲裁,被仲裁机关驳回。2006年1月24日,该3名员工又分别以个人的名义起诉到法院。
3名员工表示,公司除法定假期支付加班工资外,平时的加班分几种情况1、填写加班申请单报批,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填写加班申请单报批,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加班时间,发休假申请表,凭该表可换休;3、做二休二的员工恰逢法定假日轮休的,同样作为加班,会收到调休单。员工加班由部门内勤作考勤记录,制作考勤表,每月交到人事部门,由人事部留存考勤记录。
第一澳园酒店(上海)公司辩称,2005年10月28日上午,这些员工采取不理智的行为,不肯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还鼓动其他十几名员工在姜某带领下,欲冲击总经理办公室,并在大堂扯牌子闹事,对酒店的经营和声誉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这些员工,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公司还认为,对加班由严格流程规定,已支付了属于员工的加班工资。对现在持有的加班调休单,公司均不予认可。
该公司还表示,公司《员工手册》及关于加班流程的规定已经明确,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表”报批,公司也已按照部门的考勤表情况,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庭审中,诉讼双方均认可员工工作情况为做两天休两天,每天工作12小时,包括节假日。该3名员工实际工作到2005年11月18日,而公司没有支付上述员工的工资。3名员工还提供了数名证人到庭作证,所作的证言均对第一澳园酒店管理(上海)公司不利,而对3名员工有利。
法院认为,鉴于该公司未能提供《员工手册》已经正式颁布,并且已经告知全体员工的情况下,对于《员工手册》的证明力,法院不予确认。同时,该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反映了员工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3名员工虽对其中几个月提出了异议,但缺乏反驳的证据,反映予以确认。法院还认为,第一澳园酒店管理(上海)公司在公司内部结构调整后,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决定与部分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属公司行使经营自主管理权的具体表现,但在与员工协商过程中,公司对于员工提出的加班问题等,应在查明原委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以为3名员工的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遂作出了对3名员工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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