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交司机因开斗气车发生交通事故,巴士公司将两司机开除后,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司机将单位诉至法院。昨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司机宋先生要求撤销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诉讼请求。
宋先生原是巴士公司司机,于2004年8月24日在驾驶公共汽车运营过程中与同事张某某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四十多名乘客受伤,十余人伤势较重。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崇文交通支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先生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巴士公司要求宋先生停止工作并停发其工资,又于2004年12月8日向宋先生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宋先生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裁决要求巴士公司补发宋先生自2004年9月至12月9日的基本生活费,同时驳回了宋先生的其他申诉请求。宋先生不服该裁决诉至海淀法院。
庭审中,巴士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经宋先生签字的谈话记录,其中记载宋先生承认其“……安全意识不强,想多拉票款,所以车速较快,不能让别人超我……”,宋先生虽对签字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未向法院提出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亦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
法院认为,宋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虽不承担责任,但其鲁莽驾驶、开斗气车的行为已使车上所有乘客的人身安全面临超出正常水平之风险,故无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宋先生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巴士公司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系属违纪行为,巴士公司依据该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故法院对宋先生要求撤销该公司相关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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