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7月我毕业后进入一家上海公司,并签署了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合同为期5年,违约金2000元/年,(进入公司的时候公司为我们办理了落户手续、档案迁移及档案挂靠手续,共花费2000多元)。2003年10月我试用期结束并转正。最近我发现,公司在2003年11月才开始给我们办理“三金”的缴纳,前面三个月试用期的社保金单位没有缴纳,这与劳动法明显相悖。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公司规定试用期是不予缴纳“三金”的,因为10月才开始办,所以缴纳的“三金”系从11月开始。请问试用期内不缴纳“三金”是否违反劳动法?公司不予缴纳试用期的“三金”,员工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不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视为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未作出进一步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社会保险费中除了相当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帐户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其性质相当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单位不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行为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司法实践认为单位出资为外地员工办理落户而签订服务期协议应属有效,但当劳动者因单位不支付社会保险费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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