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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HR经理人》的法律专家:
您好!我原是一名制药厂的女工,和工厂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到2006年12月。去年11月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害怕制药厂的工作环境对胎儿不好,就不打算再在这家制药厂干了,所以在12月劳动合同到期后我没有要求续签,制药厂也和我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可是,我现在听朋友说,由于我已怀孕,工厂是不能和我终止合同的,我还能够享受很多待遇。请问,我还能不能要求工厂和我恢复劳动合同?
浙江·张英
专家解惑
张英,你好。阅读了你的来信后,我们认为你可以要求制药厂和你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明确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是你自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制药厂也不应当同意,并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保证你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有关权利得以实现。当然,除非制药厂同意继续延长你的劳动期限,否则你只能要求制药厂恢复劳动合同至你的哺乳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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