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涉职场我们不懂规矩 |
|
2007年9月5日,已点击:24429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初涉职场,大学毕业生们往往被冠以“职场新鲜人”之名。但就像水果,新鲜总是有期限的,有人认为这个期限应该是30天,或者更长。
从生活了十几年的校园走上工作岗位,毕业生们除了兴奋之外,剩下的恐怕只有不安了。据调查,有10%的毕业生在走上工作岗位1个月内感到非常不适应。
在新的单位,毕业生面对的是一个完全新鲜的环境,30天也许只是试用期的一部分,但已经足以了解一个企业的基本情况;同时毕业生们是否拥有适合企业的能力,也能在这段时间中见分晓。试用期,怎么做?
职场新人如何保鲜
“其实有时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除了‘陷阱’使然外,个人能力是否称职也不容忽视。”一位正在从事招聘工作的企业经理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谈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试用期间,除了业务能力应作为考核标准外,待人接物、为人处事、品行性格等等同样重要。在新的工作岗位上站稳脚跟,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尽快熟悉“游戏规则”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与众不同的“游戏规则”,如想融入公司就不要凭以前的经验办事,应尽快对新单位的人和事形成全面、深入、透彻的了解。
谦逊是“宝”
如果因为业务不熟悉或者对公司缺乏了解而犯错,除了主动承认外,还应向部门领导或是"老同志”多多请教。切忌犯了错误后还千方百计地给自己找借口。
勤能生“金”
复印机没有纸了,悄悄地加上;饮水机没水了,主动给送水公司打个电话……不起眼的小事也能给人留下好印象。
锋芒不可太“露”
想着给单位留下好印象是对的,但不能过犹不及。
学生VS上班族
1.学生能轻易逃课;上班族不能"跷”班。
2.学生期待放假好好办个活动;上班族期待放假好好睡个懒觉。
3.学生能随时做想做的运动;上班族要运动得配合天时、地利与人和。
4.学生成绩跟自己念书的时间成正比;上班族的考绩跟工作的时数完全没关系。
5.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打打零工赚些生活费;上班族只能利用下班后的时间洗个澡,调好闹钟,然后睡觉。
6.学生上课得付钱;上班族工作能领钱。
7.学生遇到不懂的会问教授;上班族,老板遇到不懂的会问你。
8.得到教授赞赏的学生,同学们比较支持;得到老板赞赏的上班族,同事们却比较排斥。
就业路上第一道“坎”
“现在有些单位没有责任心、好骗人,招人时说什么都可以,但试用期还不到就又开始不分青红皂白地大量裁员。自去年毕业至今,单位我换三四家了。”谈到这一年来的就业经历,仍在劳动市场上徘徊的小李颇有感触。
小李是山东大学机械专业的学生,去年毕业时因为档案中没有工作经验的记录,所以屡屡碰壁。直至离校时,德州的一家企业才表示愿意接收他,但条件是必须经过半年的考察期后才能签合同。考虑再三,小李点头答应了。谁知,去了该单位后,他才发现事情并不像他想像的那么简单,根据最初的规定,单位本来只招收2人,结果却来了5个。尽管单位领导多次表示:只要工作出色,限额问题可以解决;小李他们每个人都尽心尽职地工作,而且业绩也都很好,但半年的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小李和另外两位还是早早地被告知“下岗”了。
在八一立交桥附近,记者遇到了来自济宁的李女士。李女士说,今年6月初,她被济南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聘为促销员。当时,对方口头承诺试用期底薪600元,不包吃住,每月10号准时发工资。谁知7月5号时,该公司突然要辞退她,争取未果,李女士只好在离发工资仅5天的时候两手空空地离开了。李女士告诉记者,事后她才知道,6月份和她一同被招聘进来的3个同事,到目前为止已经全部走光了,没有一个人拿到工资。
据了解,像小李他们这样在试用期内遭遇不公待遇的大有人在,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时也难逃“厄运”。
“在找工作时,最好能事先了解了解招工单位,看他们是不是有要人的计划,千万不能因为求职心切,或者是不签劳动合同就投身单位,或者是匆匆忙忙地签上合同,误入试用期陷阱。”一位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善意提醒。
小心跨越试用期陷阱
“劳动力供大于求、求职者法律意识淡薄和劳动法规的不健全是造成试用期陷阱’的三大因素。”采访中劳动部门的一位负责人直截了当地说,“其中,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是首要因素。”
据了解,随着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求职人员不得不降低身价,即使在毫无契约保障的情况下,也自愿投身企业。而面对市场上“僧多粥少”的状况,用人单位在提高了准入门槛的同时,开始实行不负责任的"差额淘汰制”!比如,拿劳动者当廉价的短期工使。济南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可达半年,而目前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没有具体规定,只要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至于每月到底是给300元还是400元,一般就由用工单位说了算了,尽管劳动部门有各岗位的工资价位指导,但只是指导,不具有强制性。这样,一些用人单位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很低的工资,让劳动者为他干半年的活儿。
“求职者法律意识淡薄助推了‘试用期陷阱’的形成。”劳动部门的这位负责人说,“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说法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他指出,用人单位如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但是所有这些规定的前提都是劳动者已经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此看来,在找工作时心存一定的保护意识,不能因为就业心切就忽略掉应走的程序也是非常必要的。
这位负责人还提到,劳动力市场不够规范,各种劳动法规的不健全,也是造成"试用期陷阱”的主要原因所在。一旦因为“试用期”发生了劳动纠纷,劳动者如果没有非常过硬的有利于自己的论据,就容易成为受害者。
试用期间“正当防卫”
“试用期是求职者在获得一份工作前一个极不稳定的阶段,也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进行相互考察和相互选择的一个试用过程。”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处理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他认为,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试用期的长短和待遇等好像都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所以,求职者的权益往往在这个阶段容易受到侵犯,求职者如何运用适当的防卫手段保护好自己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便显得尤为重要。
签订劳动合同
据了解,有些招工单位认为只要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规的约束,以后在辞退他们时就比较便利,不必给予经济补偿,于是频繁地“试炒”员工就成为一种用工伎俩。
求职者应该在试用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属违法行为。
依法约定试用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法协商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延长试用期,对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得任意延长试用期限。
据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一位工作人员讲,目前在济南,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体长短在原则上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决定的。
维护好报酬权
“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比较低,但最低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这个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具体的数额从原则上讲,应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如果试用期的报酬权益受到侵犯,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另外,试用期内如果出现工伤,劳动者应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
◆
本类相关信息 |
|
|
|
|
最新公告 招考 资讯 |
|
|
|
|
|
|
|
热点专题调查 |
|
|
|
|
|
|
|
图片新闻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