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帐号 密码
免费求职登记 | 企业招聘注册 | 招聘会 区县招聘: 仁寿 | 彭山 | 洪雅 | 丹棱 | 青神
眉山市人力资源网——四川省眉山市最大的网上人才市场,四川省首家3R级人才市场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会员单位 3067
总 招 聘 33845
有效招聘 147

总人才库 192254
本月新增 98
本周新增 25
首 页
个人求职
招 聘 会
人才搜索
人事代理
高校频道
招考信息
自主创业
见习基地
就业指导

四川德康通内斯食品有限公司招聘信息

  招聘会信息:
<<<点击报名参会 点击查看招聘会详细信息|展位预订情况 | 参会地点 | 入场须知
     
  企业报名参会>> | 展位分布 | 报名情况 | 参会地点 | 入场须知  
 
 当前位置:信息>> 解聘补偿有上限,计算标准要合法
解聘补偿有上限,计算标准要合法
2009年2月5日,已点击:25108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眉山人才网/洪雅人才网/彭山人才网/仁寿人才网/青神人才网/丹棱人才网/四川人才网/乐山人才网/眉山劳动力市场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家住上海浦西的翟某大学毕业后,于1990年7月5日入职某公司后,任业务副经理多年,双方于2005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800元。2007年7月1日,公司通知翟某想跟他解除劳动合同,翟某接到该通知后同意解除合同,并于2007年8月5日与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及离职结算手续。双方在员工离职结算表上确认:翟某的入职时间为1990 年7月5日,公司同意以4285元的标准支付翟某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翟某在该离职结算表中注明了“本人对以上计算方法认可无误”。但翟某于2007年8月8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依据17年的工龄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5219元为核算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2007年9月4日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查明翟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为5219元,遂裁决公司以月工资5219元的标准,补足翟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及该差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16812元,但对翟某要求公司支付17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

  专家点评

  焦点一:公司是否应该依据翟某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9条和42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12个月的,从其约定。第45条还规定: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办理离职手续时分别在离职表中注明翟某的入职时间为1990年7月5日及“本人对以上计算方法无误”的字样。一方面可视为公司认同1990年7月5日至劳动合同解除当日为翟某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段,另一方面可视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但因翟某与公司没有特殊约定,所以经济补偿金应按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月工资补偿。故翟某要求按照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的上限,新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做了更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焦点二:公司应按什么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核算基数,本案中翟某签字认可“本人对以上计算方法认可无误”的字样只是翟某对计算金额的准确性进行认可,并不能说明翟某对公司的支付标准予以认可。另一方面,公司同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并非高于而是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标准以及实际的工资标准。这种情况下,公司当然应该按照翟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支付翟某的经济补偿金,而不应单方面按照自己确定的标准支付。而且还要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补偿翟某12个月的差额11208元及其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604元共计16812元。

  忠告和建议

  从本案可以看出,企业为了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支付了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企业没有依法办事,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一次性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是因为该员工工作年限比较长,而且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在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以及在解除老员工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

   
  转载文章,请注明出处:“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HR经理人版)”。否则视为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Megan
   本类相关信息
·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2007年9月4日
·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2007年9月4日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确定管辖的? 2007年9月4日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2007年9月4日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2007年9月4日
· 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2007年9月4日
· 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程序和规定 2007年9月4日
·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 2007年9月4日
·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2007年9月4日
· 如何赢得劳动仲裁? 2007年9月4日
 
最新公告 招考 资讯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招聘人才的公告  (11-5)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眉山市第一托育园拟聘工作人员  (10-22)
眉山市企业岗位需求信息  (10-19)
眉山市民办高校岗位需求信息  (10-19)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4年秋季人才招聘”拟录用人选 (第二批)的公示  (10-10)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4年秋季人才招聘”拟录用人选 (第一批)的公示  (9-20)
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卫生院关于招聘临聘人员的公告  (9-4)
关于公开招聘眉山市第一托育园工作人员体检事项的公告  (8-26)
眉山市东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招聘临聘人员的公告  (8-22)
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编外人员拟聘人员信息公示  (8-20)
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编外人员招聘信息公示  (8-16)
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招聘临聘人员的公告  (8-9)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4年秋季人才招聘的公告  (8-9)
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招聘编外人员的公告  (8-5)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公告  (7-17)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眉山市第一托育园拟聘保育老师的公示  (7-8)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妇女儿童医院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公开招聘眉山市第一托育园工作人员体检事项的公告  (7-1)
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卫生院关于编外人员拟聘人员信息公示  (7-1)
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编外人员招聘信息公示  (6-19)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公告  (6-19)
热点专题调查
1、眉山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效果调查... 参与
2、就业意向调查(仅限求职者填写) 参与
3、企业人才需求情况调查(仅限企业... 参与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调查问卷 参与
5、“2021年就业问题”调查问卷 参与


图片新闻
2014年春季招聘会活动现场
2014年2月14日首场招聘会活动现场
求职技巧
 弹性工作制引争议 海淀劳保局终审败诉

 未经双方协商 不得变换工种

 这起劳动争议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供暖协议未解除 单位被判补欠款

 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要补发

 困难时期欠工资,打个欠条就了事?

 丢失职工人事档案 原单位赔偿6万

 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慎重

 雀巢公司被判支付原职工第十三个月薪金

 员工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

 
市场简介 | 各部职能 | 市场动态 | 收费标准 | 法律声明 | 隐私声明 | 合作单位 | 资质荣誉 | 媒体报道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标志释意 | 广告服务 | 站内地图
Copyright [2008-2020] by [眉山市眉州人才市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5015773号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47号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红星东路二段91号三楼(玫瑰园八区对面)
联系电话:028-38221772[交流部] 38236360[综合部] 38235345[代理部] 传真:028-38236360
邮编:620010 Email:msdprc@qq.com 网址:WWW.RC139.COM WWW.MSDP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