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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工会,外企躲不掉的责任
2009年4月15日,已点击:28922次  来源:中华英才网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宣布,一大批包括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在内,长期不按中国法律建立工会的企业,将会被列入全总“黑名单”。某市某快速消费品行业工会响应全总的号召,积极帮助本行业内企业建立工会组织。2004年12月,该行业工会在帮助某著名跨国快速消费品公司建立工会的过程中遭到了拒绝。该跨国公司答复,其为跨国公司,遵守某国际公约,因此不需要参加中国的工会组织。行业工会因此派人到该公司解释我国的法律法规,遭到拒绝,并且该公司还阻挠工作人员与其一般员工接触。经多次协商未果,该行业工会以该跨国公司违反《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为由,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

  仲裁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如下:该跨国公司不得阻挠该快速消费品行业工会派人帮助和指导其职工组建工会。

  专家点评

  ● 焦点一:外企是否必须成立工会

  《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法》第1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13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可见,我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是国家主权疆域内的一切人和组织,外资企业来华经营必须遵守。只要符合成立工会的条件,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在本案例中,该跨国公司拒绝其在华公司成立工会,实质就是剥夺了为其工作的我国公民成立工会的法定权利,这种做法是对我国法律的公然违抗。

  ● 焦点二:该快速消费品行业工会是否具备起诉该跨国公司的资格

  《工会法》第11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本案例中,该快速消费品行业工会作为地方产业工会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同时其作为上级工会组织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如果这种权利受到侵害,工会有权寻求司法保护,提起诉讼。

  ● 焦点三: 在华外企为何不愿成立工会组织

  1990年12月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外资企业工会的权利、义务和外资企业支持工会活动的条款。但部分跨国公司不但没有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甚至无视我国法律,公开抵制组建工会。究其原因,除了成立工会有可能增加跨国公司的管理成本,同时增加以工会经费为代表的经济成本外,还有以下三点原因:

  首先,《工会法》中没有规定刚性的处罚条款。《工会法》第50条规定,“对于有前述行为者只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种规定,造成处罚力度有限。因此,没有相应的违法制约,也是跨国公司反对成立工会的原因之一。

  其次,保证外企自身在劳资关系中的主导地位。长期以来,一些外企为了赚取更多利润,常常以牺牲中国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比如工作时间过长,工资待遇过低,工作环境恶劣,等等。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其他方式,在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决定、民主管理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与实现,必然制约或限制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权利和权威。为了保持这种劳动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很多外企也不愿意成立工会。

  最后,地方政府不重视工会组织。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某些地区甚至为了吸引外商投资,鼓励外企设厂,还规定了“土政策”,其中便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

  所以,要解决工会遭拒的难题,走出外企工会的尴尬窘境,一方面要严格贯彻落实劳动法,严格执行劳动标准,强化政府对任何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强化社会舆论与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完善劳动立法,填补《工会法》的某些空白,增加罚则,使之成为一部让人不得不敬畏、不得不遵守的法律。同时,以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和谐发展为根本宗旨,调整对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的不合理之处。 

  编辑:bi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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