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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员检举收票不给钱 售票员被炒鱿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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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员检举收票不给钱 售票员被炒鱿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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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点击:23184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50岁的公交售票员邱女士,在被监督员检举有收钱不给车票的行为后,被公司开除。邱女士不服公司决定,向嘉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机关没有支持邱女士的请求。为此,邱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邱女士要求与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邱女士是1984年开始工作的,一直担任售票员。2005年1月29日上午,邱女士正在当班,她怎么也没想到公交车上有一个特殊的乘客,正在时刻注意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这位特殊的乘客是嘉定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监督员。公交车行驶途中,监督员发现邱女士有七次收了乘客的钱而没有给乘客车票。监督员下车后,当即向公交车的驾驶员反映了自己的所见,并同时向公司有关领导举报反映。当天上午10时许,公交车回到终点后,公司领导即派人对邱女士进行验票,但没发现异常,钱票一致。2月18日,公司工会出面找邱女士谈话,邱女士一口否认有收钱不给票的情况。2月21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开会认为,监督员具有监督公交行风的职责,他的证词是客观真实的,邱女士存在收钱不给票的行为。根据员工奖惩条例规定,有收钱不给票的情况,公司可给予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除名直至开除。为此,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决定,解除与邱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
2月28日,邱女士接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邱女士看着通知书,心里不是个滋味,工作了20多年的岗位没有了,再要找合适的工作谈何容易。邱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于是在3月3日向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邱女士的要求没有获得支持。邱女士仍然不服,在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自己的主张。
法庭上,邱女士与公司围绕着监督员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邱女士断然否认自己有收钱不给票的行为,并认为监督员作为证人未到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监督员当时在车上没有表明身份且不是2个人共同执法,因此监督员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证词没有法律效力。但公司则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监督员所作的证词是合法有效的。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行风监督员,通过暗访等手段发现问题并进行举报是监督员的职责所在,他所作的证词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应该是真实的。法院还认为,为了保护证人,激励行风监督员举报行业不正之风,维护社会良好行业之风,监督员作为证人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出庭作证的情形,因此虽然证人未到庭作证,但其所作的证词仍然是合法有效的。据此嘉定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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