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价费[2003]243号
省人事厅,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人才交流机构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原国家计委同意,我局于2000年下发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试行标准》(川价字费[2000]76号),2001年下发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的函的通知》(川价字费[2001]188号)。上述文件执行几年来,对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促进我省人才的合理流动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反映良好。经研究,现将我省人才交流机构对外开展服务的收费标准重新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交流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人才交流机构收费项目属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三、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集中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人才招聘活动,不得向招聘机构和应聘者收取门票费。
四、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照章纳税。同时坚持有偿自愿的原则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0]76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的函》(川价字费[2001]188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四川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