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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关选任、录用优秀海外留学人员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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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关选任、录用优秀海外留学人员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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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已点击:32597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海外留学人员是重要的人才资源之一。各级机关吸纳接收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对于改善党政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都具有积极意义。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1〕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1〕55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含依照、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各级机关选任、录用优秀海外留学人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级机关选任、录用的海外留学人员,须具有中国国籍,并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考试考核择优选任、录用。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简化考试程序,实行特殊考试办法。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甘孜、阿坝、凉山三州为硕士以上人员),可不受统一考试时间、科目等限制。 二、实施(含依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各级机关选任、录用海外留学人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机关选任、录用海外留学人员,由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接收单位须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机关选任、录用海外留学人员的公函; (二)四川省机关选任、录用海外留学人员登记表; (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的学历、学 位证书; (四)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五)出国护照(复印件); (六)考试考核材料; (七)审批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的体检材料; (八)其它必要材料。 三、机关录用的在海外获得学位后直接回国的人员,首次确定一般行政职务按照国内的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录用在国内外工作过的人员,比照本单位同工龄、同学历的人员确定一般行政职务,首次确定不受单位职位数限制。 四、对我省急需的电子信息、水利、交通、外贸、国际法、经济、环保、旅游等专业的优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选任为县(处)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不受任职资格、年限、职位等条件限制。机关选任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要按照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干部)部门备案。对选任者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进行考察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不胜任者解除职务,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五、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及出国前在国内的工作时间,与到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机关选任、录用的海外留学人员的工资,依据所任职务,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43号)规定执行,不执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起薪之月起,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 七、机关选任、录用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和接收按期回国并保留公务员身份的自费留学人员,原则上应在编制员额内进行,如确因专业和工作需要受编制以及增人、增资计划指标和职位数限制的,可由主管部门分别向机构编制、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可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解决,今后逐步通过自然减员冲抵平衡。 八、我省各级机关以各种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人事关系现仍在原单位,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达到预定学习目标并按期返回的,可回原单位工作,或结合所学专业特长,通过"双向选择"到其他单位工作。凡已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回国后愿意到行政机关工作的,须按规定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任、录用。 九、经单位同意自费出国留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国家公务员,在学习期间免除现任职务,不占编制。所在单位须与其签订合同,可按合同约定学习时间保留其公务员身份,从离境次月起停发工资。合同期间或期满后,已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并经所在单位同意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应提前两个月续签合同,并可按续签合同约定学习时间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期满无特殊原因,未事先报告所在单位同意而滞留不归者,作辞职或辞退处理,人事关系转政府人事部门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需要保留公务员身份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精神执行。按照政府机构改革有关政策分流后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在此列。 十、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不适用于之前已回国在我省工作的留学人员。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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